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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男子撈魚竿溺亡 同行親戚和魚塘老板賠了6萬元

發(fā)表時間:2020/12/05 01:57:03  瀏覽次數: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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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小可怡情,大可養(yǎng)志,深受釣友們喜歡。但對于小王一家來說,釣魚卻成了一輩子難以泯滅的痛。

今年5月,小王因魚竿被魚拖入水中,不顧同伴王甲阻攔下水追魚竿,最后命喪水中。9月16日,小王的家屬一紙訴狀將王甲、魚塘承包經營人李某、某村民委員會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近日,法院判決魚塘老板和同行親戚賠償6萬元。

結伴釣魚  撈竿不幸溺亡

小王和王甲是堂兄弟關系,關系密切,都愛好釣魚。5月23日中午,兩人相約去李某家水塘釣魚。李某收取了每人30元費用后,兩人便相隔150米開啟了釣魚之旅。下午5時許,釣魚活動正進行到緊張之處,小王的魚竿被魚拖進魚塘?!拔乙阉鼡苹貋?!”說著,小王就脫掉衣服準備下水。王甲極力反對:“水深,太危險,魚竿丟了就丟了吧!”但小王對此勸導置之不理,并說他會水,不怕。

說完就“撲通”一聲跳進水中,不一會,只看見小王的兩只手在水面上慌亂拍打,王甲見此情景不妙,趕緊下水施救,但撈了半天也沒摸到小王,最終因自己體力不支只能游回岸邊,小王最終不幸溺亡。

親屬索賠37萬元  三方惹來官司

在小王一家看來,李某作為經營者,應對小王在釣魚期間的人身安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某居委會作為案涉魚塘的實際所有權人,王甲作為釣魚同伴,均應對小王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小王一家就賠償事宜未能與三方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各類費用共計37萬元。

在庭審過程中,王甲表示自己已盡到告知義務、救助義務,對小王溺水死亡在法律上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基于人道主義,愿意給予40000元補償。而李某表示魚塘邊樹立著“注意安全,嚴禁戲水”的警示牌,小王的死亡是自身過錯所致,自己無任何過錯,同時也愿意補償20000元。某村委會表示魚塘10多年前已承包給李某,合同是合法的,且魚塘是用于農業(yè)生產,保證附近村民生產生活用水,不涉及養(yǎng)魚、釣魚,所以該事故與村委會無關。

法院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魚塘已由某村委會發(fā)包給李某,由李某負責管理、經營,該發(fā)包不需要任何資質,某村委會不存在選任過失,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李某作為魚塘承包經營者,負有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李某在魚塘顯著位置設置了安全警示標志,釣魚活動本身并無安全隱患,小王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無視標志自行下水撈魚竿的行為,超出李某注意范圍。撈魚竿導致其自身溺亡與李某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屬于意外事件,故李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自愿補償原告20000元,法院予以認可;王甲在小王下水撈魚竿前已進行勸阻,在溺水后也及時下水進行救助。

據此,王甲作為同行人,盡到自身的提醒、救助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甲自愿補償原告40000元,法院同樣予以認可。

最終一審判決:被告李某補償原告20000元,被告王甲補償原告40000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葉騰博提醒,釣魚雖是一項休閑娛樂活動,同樣伴隨著風險。在釣魚的過程中,要以生命安全為第一位,在明知有巨大風險,卻不聽他人勸阻、警示牌警告的行為,其損害后果要自行承擔。

『悲劇』

堂兄弟結伴釣魚

一人下水撈竿不幸溺亡

事發(fā)魚塘,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縣某村。

據悉,王某和王豪是南充嘉陵區(qū)人,兩人系堂兄弟關系,平時都比較愛好釣魚。今年5月23日,王某和王豪相約去位于西充縣境內的一處魚塘釣魚。當天,魚塘經營者李某分別收取了王某堂兄弟兩人30元。上午10點左右,王某和王豪便開始在相隔150米左右的地方進行垂釣。

悲劇,在下午5點左右發(fā)生。

當時,王某的魚竿被魚拖進魚塘?!拔乙阉鼡苹貋怼!蓖跄骋贿呎f一邊脫掉衣服準備下水。王豪看到這一情況,勸阻王某不要冒險:“水深,太危險,魚竿丟了就丟了……”但王某并未放棄,稱自己會水,隨后便“撲通”一聲跳進水中。

不一會,王豪便只看見王某的兩只手在水面上慌亂拍打,他趕緊下水施救,但撈了半天也沒摸到王某,最終因其體力不支只能游回岸邊。

上岸后,王豪趕緊撥打110報警,警察到場后組織人員打撈未果。3天后,王某的尸體自行浮出被打撈上岸。

悲??!魚竿被魚拖下水,男子下水撈魚竿溺亡

↑事發(fā)水域。

訴訟』

魚友、魚塘老板、村委會成被告

魚塘老板自愿補償2萬元

悲劇發(fā)生后,王某家人將魚塘所屬的村委會、魚塘承包人李某以及當天與王某一同前去釣魚的魚友王豪告上西充縣法院,索賠37萬元。

王某家人認為,李某作為魚塘經營者,應對王某在釣魚期間的人身安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村委會作為案涉魚塘的實際所有權人,王豪作為釣魚同伴,均應對王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涉事村委會稱,魚塘在10多年前就已承包給李某,合同是合法的,且魚塘是用于農業(yè)生產,保證附近村民生產、生活用水,不涉及養(yǎng)魚、釣魚,所以該事故與村委會無關。

作為當天與王某一同釣魚的王豪,在法庭上表示,自己當時已盡到告知義務和救助義務,對王某溺水死亡在法律上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但基于人道主義,愿意給予4萬元的補償。魚塘經營者李某則表示,在魚塘邊立了“注意安全,嚴禁戲水”的警示牌,王某死亡是自身過錯所致,自己無任何過錯,同時愿意給王某家人補償2萬元。

『判決』

撈魚竿溺亡屬意外事件

魚塘老板不擔責

本案經西充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案涉魚塘已由村委會發(fā)包給李某,由李某負責管理、經營,該發(fā)包不需要任何資質,村委會不存在選任過失,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當天與王某一同釣魚的王豪,在王某下水撈魚竿前已對其進行勸阻,在王某溺水后也及時下水進行救助。西充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豪作為同行人,盡到了自身的提醒、救助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豪自愿補償原告40000元,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認可。

那么,作為魚塘承包經營者的李某,是否應該對王某溺亡負有責任?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作為承包經營者,負有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李某在魚塘顯著位置設置了安全警示標志,釣魚活動本身并無安全隱患,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無視標志自行下水撈魚竿的行為,超出李某注意范圍,撈魚竿導致其自身溺亡與李某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屬于意外事件,故李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李某自愿補償原告20000元,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認可。

12月4日,從西充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李某補償死者家屬2萬元,王豪補償死者家屬4萬元,駁回死者家屬訴訟請求。目前,本判決已經生效。

本案承辦法官葉騰博亦提醒,釣魚雖是一項休閑娛樂活動,同樣伴隨著風險。在釣魚過程中,要以生命安全為第一位。在明知有巨大風險,卻不聽他人勸阻、無視警示牌警告的行為,其損害后果要自行承擔。

(西南漁業(yè)網 綜后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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