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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及地理標志作商標注冊的法定范圍與權利邊界
2021年歲末,逍遙鎮(zhèn)胡辣湯、潼關肉夾饃、庫爾勒香梨等普通地名商標、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質疑“過度維權”事件,讓相關公眾乃至法律界人士對相關法律問題引發(fā)討論。如:普通地名商標的可注冊性及其權利邊界,地理標志作商標注冊的法定范圍與權利邊界,“潼關肉夾饃”作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的合理性,等等。本文擬探討地名及地理標志作商標注冊的法定范圍與權利邊界問題。
一、地名作商標使用或注冊的法定范圍與權利邊界
地名,是指代某一地域的標志,屬于公共資源,一般情況下也不具備作為商標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性。所以,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禁止將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同時,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即:
(1)不屬縣級以上區(qū)劃的地名(如,鄉(xiāng)鎮(zhèn)地名、村組地名等),以及不屬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商標法》未禁止其作為商標使用,只要具備顯著特征且不違反《商標法》其他禁止性規(guī)定,就有可能作為商標獲準注冊。
2)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具有其他含義(即,除地名之外的第二含義)的,可以作為商標使用。
(3)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可以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使用。
(4)在《商標法》作出前述禁止性規(guī)定之前,已經注冊的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也正是基于地名及商品通用名稱具有公共資源屬性,《商標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地名,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二、地理標志作商標注冊的法定范圍與權利邊界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qū),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即,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特征,不能脫離地理標志所指代的特定區(qū)域。如果某類商品的特征,僅是由源于某特定地區(qū)的加工制作工藝所決定,掌握該加工制作工藝者在外地同樣可以生產出具有同樣品質的商品,那么,該類商品就不屬地理標志商品,而應歸類于具備某地風味、某地風格的商品。
同樣地,地理標志,是其特定地區(qū)的相關商品生產經營者共有的公用資源,是一項地區(qū)性、公有性的財產權。法律保護地理標志,以及允許將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使用及注冊,是為了禁止他人冒用地理標志誤導公眾,是為了保護特定地區(qū)相關商品生產經營者在其具備特定品質等特征的商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的專有權益,以及他們利用地理標志創(chuàng)造美譽和區(qū)域商品品牌的權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具有有效管理、控制、監(jiān)督使用地理標志的商品特定品質的能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制度,是賦予其注冊人對使用地理標志的商品特定品質進行管理、控制、監(jiān)督的權利,而非賦予其注冊人對該地理標志自己獨占使用或者排除他人使用的專有權利。甚至,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是由其注冊人的集體成員使用,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
為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明確指出:(1)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jù)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2)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另外,本文認為,《商標法》第五十九條有關正當使用地名及商品通用名稱之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獲準注冊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集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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