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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買假”類案不同判,典型案例給出了標準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shù)湫桶咐?,其中相當篇幅直指近年來備受關注的“知假買假”問題。
最高法明確:關于是否支持“知假買假”的爭議主要集中于原告維權動機的認定。本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堅持客觀標準,均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nèi)支持消費者關于懲罰性賠償?shù)脑V訟請求。
“知假買假”的主要法律依據(jù)來自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退一賠十”條款)和《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即生產(chǎn)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zhì)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知假買假”的裁判經(jīng)常圍繞著“職業(yè)打假人不屬于消費者”與“明知”的抗辯展開。在實踐中,裁判結果亦不盡相同。有的法院依據(jù)食安法,認為打假人不屬于消費者,故不支持訴請;有的法院根據(jù)司法解釋認為“明知”不影響賣方的違法事實,故支持訴請。
近兩年,備受輿論關注的“知假買假”事件莫過于重慶扣碗案。一句話概括:賣了150份缺少生產(chǎn)標識的扣碗,被重慶一審、二審法院判決退還4500元貨款并給予10倍賠償,共計約5萬元。此事旋即引發(fā)社會對“知假買假”的討論,部分輿論質(zhì)疑:銷售方經(jīng)營小本生意,買方為職業(yè)打假人,司法裁判給中小商戶造成了負擔,有違公平原則,是一種小過重罰。
在此背景下,本次最高法公布的兩個典型案例均對“知假買假”行為作出限制。一起案例是,張三首次購買了30盒“黃芪薏米餅干”,發(fā)現(xià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后,又分別買了40盒、60盒、100盒。法院認為,首次購買問題食品屬于合理生活消費需要,故支持這部分的懲罰性賠償,爾后的加購行為屬于“知假買假”,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不予支持。
另一起案例與之類似,稍有不同的是,這回張三買的是咸鴨蛋。第一次買了6枚,第二次買了40枚,一共花了101.20元。由于這46枚咸鴨蛋是分別支付的,于是就要求商家每枚咸鴨蛋賠1000元,共計46000元。雖然不知道張三是怎么算的,但法院認為張三買46枚咸鴨蛋屬于未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可計算方式不對,應該以總金額為基數(shù),遂判決賣方賠1012元。
這兩起案件展現(xiàn)了最高法明確的態(tài)度,至少以后再就“知假買假”打官司,打假人的訴請有很大概率得不到完全支持。要看到,典型案例的立足點是認定“合理生活消費需要”,怎么立足客觀實際準確判斷其實相當考驗法官的裁判能力。
兩個典型案例都是“知假買假”行為,但在認定“合理需要”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初看下來,這是相互矛盾的,但其關鍵在于從案情出發(fā)。具體來說,案例一中張三在兩個月內(nèi)多次購買問題食品,加購數(shù)量共計200盒,總重量高達18.4公斤,數(shù)量和質(zhì)量足以證明購買行為不合理、不正常;而案例二中,加購40枚咸鴨蛋尚不算太過夸張,如果是加購了400枚,可能就變得超出合理需要了。所以,把握好中間的度,是作出裁判的關鍵。
當一個人“知假買假”時就不是純粹的消費者,其主要目的是索賠,而非滿足生活需要,這或許也是導致類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此次強調(diào)客觀標準,就是“論跡不論心”,買得過多則屬于超出生活需要,不屬于消費者;買的數(shù)量沒有超出一般認識,即便“知假買假”,也應該認定為未超出合理需要。就客觀立場而言,算是一種裁判標準的相對統(tǒng)一,力求在不挫傷消費者維權積極性的同時,維護經(jīng)營者權益,實現(xiàn)法律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提出“知假買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頭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違法行為,“知假買假”現(xiàn)象自然就會消失。這也表明,堅持源頭治理是解決“知假買假”、維護社會公平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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