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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承包山地經(jīng)營果樹15年,配套房屋被當違建?賠償!
在一個案件中,當事人劉某依法承包山地用來種植經(jīng)營果樹,之后為承包經(jīng)營管理需要建設了房屋,前后經(jīng)營了15年都沒有任何有關部門將該房屋認定為違建、也未受到任何處罰,結果到了2016年因規(guī)劃變更而被當做違建強拆,這合法嗎?并不!下面就帶大家了解一下本案的具體情況。
一、案情簡介
2000年,劉某依法承包了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某村一處山地,面積為100畝,劉某在該山地經(jīng)營種植果樹,為便于管理、倉儲、看護,劉某在山上建設了200平方米的房屋。2019年,當?shù)夭疬w部門(水務部門)對涉案房屋進行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涉案房屋距離水庫50米,拆遷部門指出2016年時涉案地塊已被劃入飲用水源保護區(qū),劉某建設涉案房屋前未經(jīng)過批準,該房屋系違建。2019年7月,拆遷部門將涉案房屋全部拆除,劉某財產(chǎn)遭受了嚴重損失。劉某不服,依法委托藍秦律師,對本案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拆遷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案件分析
劉某的房屋建設于2000年,用途系為了經(jīng)營管理承包山林所用,系合法建筑,雖然2016年涉案房屋所在地被納入了飲用水源保護區(qū),但該規(guī)劃變更的時間是在劉某建房15年之后,涉案房屋不符合規(guī)劃并非劉某過錯,且拆遷部門也未將劃定水庫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向社會公示,更為重要的是,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從建設開始直至被調(diào)查期間,間隔時間長達十余年,期間從來沒有任何政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異議,更沒有任何部門認定該房屋系違建。
因此,拆遷部門強拆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應依法對劉某進行國家賠償。
三、法院判決
1.確認強拆部門強拆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2.判決拆遷部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賠償劉某60萬元。
四、案件總結
本案中,拆遷部門強拆劉某房屋前,未依法保障劉某陳述、申辯的權利,程序上嚴重違法,而從實體上看,拆遷部門將涉案房屋認定為違建也是錯誤的,劉某建房在前,規(guī)劃變更在后,“法不溯及既往”,拆遷部門用后變更的規(guī)劃去評價先前的建房行為,是錯誤的。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guī)定,拆遷部門的違法強拆行為對劉某的財產(chǎn)造成了嚴重損害,應當依法對劉某承擔賠償責任。劉某從房屋被當做違建強拆沒有補償,到最終確認拆遷部門強拆違法拿到60萬的國家賠償,劉某通過法律程序成功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
征地拆遷維權,是一個復雜系統(tǒng)的工程,不僅要關注各種維權程序的期限問題,還要對提起何種法律程序進行仔細甄選,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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