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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魚遭抓捕意外跌入魚塘,魚塘主該為他的溺亡負責嗎?

發(fā)表時間:2021/02/13 14:53:56  來源:《法治天下》節(jié)目組  瀏覽次數(shù):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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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回顧

某日深夜,黎某亮、黎東益等三名年輕人在鄰村吳老伯家魚塘偷魚,不料被吳老伯巡塘時發(fā)現(xiàn)。吳老伯在抓捕時黎某亮入水,吳老伯隨后在岸上追趕偷魚人黎某亮,并用石子丟對方,用樹杈擋住其道路,而偷魚同伴黎東益突然回來從背后猛推吳老伯,吳老伯將剛上岸的黎某亮撞倒,兩人一起跌入魚塘,后黎某亮溺水死亡。

受害人黎某亮家屬起訴魚塘主吳老伯和偷魚同伴黎東益,共同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并要求吳老伯單獨承擔50多萬元的民事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吳老伯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同時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5千余元,并判決偷魚同伙黎東益犯搶劫罪。

吳老伯不服,認為自己無罪,偷魚同伴黎東益和受害人家屬對判決結(jié)果也均不服,三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那么二審法院又該如何審理該案?

吳老伯是否應(yīng)該對偷魚人黎某亮的死承擔責任?偷魚同伴黎東益又該對黎某亮的死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在抓捕違法犯罪行為人的過程中,出現(xiàn)被抓捕人意外死亡的情形,法律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
法官寄語

基于魚塘主吳老伯在抓捕偷魚人,被推下水,出水后,這三個階段的行為分析,法院認為他前兩個行為,即向?qū)Ψ絹G石子,用樹杈攔住對方去路的行為,屬于對偷魚人的正常抓捕,是合理合法的。吳老伯掉進水塘中,被害人黎某亮出于求生的本能抓住落水的魚塘主,魚塘主吳老伯把他推開,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是一種緊急避險,是可以免除刑事處罰的。魚塘主吳老伯爬上塘基之后,及時呼救,及時報警,他的行為與被害人黎某亮死亡的結(jié)果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guān)系,所以他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在刑法上有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和扭送這樣的情形,這些情況下造成被抓捕人受傷或死亡的,法律不追究抓捕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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